自2026年7月1日起,英国碳排放交易体系(UK ETS)将正式扩展至航运领域。符合条件的海运运营方须按要求完成排放监测计划申请、排放数据监测、年度报告核查及配额上缴。
UK ETS合规并不是单一的"配额采购"动作,而是一条相互衔接的完整合规链条。任何环节出现延误或缺失,都可能引发监管措施和民事处罚。
首个航运履约周期有哪些关键节点?
UK ETS航运业首个履约年度为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。
海运运营方须在2027年3月31日前,向监管机构提交经独立核查机构核证的2026年度排放报告。
针对航运业首次纳入,英国政府设置了"双年度统一上缴"安排:2026年度排放对应的UKA无需在2027年上缴,而是与2027年度排放对应的UKA一并于2028年4月30日前完成上缴。
需要注意的是,配额上缴时间的延后并不意味着排放监测和报告义务同步延后。2026年度排放报告仍须按时完成核查和提交。
一、未按要求申请EMP、监测或报告,可能面临固定罚款和按日加罚
根据英国现行海运UK ETS法规,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违规:
- 未按时申请排放监测计划(EMP);
- 未按要求提交修订后的EMP申请;
- 未遵守EMP所附条件;
- 未按照EMP及相关规则监测船舶排放;
- 未按时提交经核证的年度排放报告。
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,海运运营方可能面临:£20,000固定罚款;
以及在监管机构发出初始通知后,按£500/日追加的日罚,日罚累计最高可达£45,000。
这意味着,一旦企业在收到监管通知后仍未及时完成整改,处罚金额可能随逾期天数持续增加。
二、不提交排放报告,不代表可以暂缓计算排放量
如海运运营方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排放报告,监管机构可以直接确定其排放量。
在进行排放量认定时,监管机构须采用能够避免低估的假设。这意味着,监管机构作出的排放认定可能相对审慎,并不会因为企业缺少数据或未提交报告而减少其履约责任。
监管机构确定的排放量可以用于:
- 计算企业需要上缴的UKA数量;
- 判断是否存在配额缺口;
- 计算相应的民事处罚;
- 更新UK ETS Registry中的履约记录。
从企业成本控制角度看,主动建立完整、可核查的数据链条,通常比被动接受监管机构认定更有利。
三、未足额上缴UKA,既要缴纳罚款,也要补缴配额
海运运营方须在规定期限内,上缴与应履约排放量相对应的UKA。
如果企业未按时足额上缴配额,每缺少1个UKA,可能面临:£100×适用通胀系数的超额排放罚款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缴纳罚款并不能替代配额履约。
即使企业已经支付超额排放罚款,仍须补缴此前未足额上缴的UKA。也就是说:罚款责任与配额补缴义务同时存在。
例如,某海运运营方实际需要上缴10,000个UKA,但截至履约截止日只上缴了9,000个,仍有1,000个UKA的缺口。该运营方不仅需要就这1,000个缺口缴纳超额排放罚款,还必须继续购买并补缴缺少的1,000个UKA。罚款不能替代配额履约。
因此,不能将罚款简单理解为另一种"履约价格",更不能将缴纳罚款作为替代UKA采购的合规方案。
四、企业应如何提前降低不合规风险?
对于可能进入UK ETS航运适用范围的企业,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准备:
1. 尽早完成责任主体确认
明确由Registered Owner还是符合条件的ISM Company承担UK ETS合规责任,并确保相关法律协议和内部授权清晰有效。
2. 推进EMP申请和系统开户
尽早联系对应的海事监管机构,完成METS账户开通和EMP申请。EMP获批后,UK ETS Registry将为相关主体开设海运运营方持有账户(MOHA)。
3. 建立完整的数据管理机制
明确船舶、船管公司、船东、核查机构及合规服务方之间的数据提供和复核责任,确保燃料消耗量、航次信息、港内排放及温室气体数据可以追溯。
4. 提前规划UKA采购
虽然2026年度配额的上缴期限延至2028年4月30日,但海运运营方在MOHA具备使用条件后即可开展UKA采购。
企业可根据预计排放量、UKA市场价格及自身风险偏好,选择一次性采购、分批采购或提前锁定部分价格,避免临近履约截止日集中采购带来的市场风险。
5. 将关键日期纳入内部合规日历
至少应重点关注:
- 2026年7月1日:航运业正式纳入UK ETS;
- 2027年3月31日:提交2026年度经核证排放报告;
- 2028年3月31日:提交2027年度经核证排放报告;
- 2028年4月30日:统一上缴2026年和2027年度对应的UKA。
如您在UKA采购、配额需求测算或年度履约安排等方面有相关需求,欢迎与德炜海事进一步交流。
参考资料
1. 英国《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(Amendment) (Extension to Maritime Activities) Order 2026》(SI 2026 No.392),明确了海运运营方在EMP申请、监测、报告及配额上缴方面的义务和民事处罚安排。
2. 英国《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Order 2020》Article 52规定,未足额上缴配额的超额排放罚款按每缺少1个配额£100乘以通胀系数计算。
3. UK ETS Authority发布的国内航运扩围最终政策文件,确认了2026年7月1日启动、首个报告期限以及2026—2027年度"双年度统一上缴"安排。
4. 英国政府UK ETS参与指南介绍了METS、海运运营方开户准备以及UK ETS Registry的基本职能。
注: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6月公开的英国法规及政策文件整理,仅供参考。
UKA履约咨询|请联系德炜海事
高经理 — 碳交易与绿色燃料
欧洲能源交易所(EEX)交易员
英国标准协会(BSI)温室气体从业者
邮箱:madelena.ko@tecwayintl.com

